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该日后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在此之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各地将完善社保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保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在中国大陆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据了解,目前我国男女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外国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