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2024年底,中国正式启动了在北京市全境、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境、深圳市全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
试点地区取消了以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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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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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发网络(C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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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接入服务(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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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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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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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根据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公告,申请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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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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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展其他业务的,注册资本均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试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则与北京市、海南省及深圳市的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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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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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人民币。
试点地区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意参与前述试点计划,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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