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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保险的通知

Time:   2014.02.12

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医疗保险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日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调整如下:
 
1.将原来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
 
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纳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原来的0.5%调整为0.2%。
 
3.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在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不再按每个人每月单位RMB8元,个人RMB4元定额缴费,调整为每人每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14年1-6月为RMB4,918元),单位按0.45%、个人按0.1%缴费。以2014年1月-6月为例,每人每月单位应缴费22.13元,个人应缴费4.92元,合计共RMB27.05元。
 
4.调整比例表如下:
 

险种

调整前

调整后

缴费基数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一檔

基本医疗保险       

6.0%

2%

6.0%

2%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0.5%

 

0.2%

 

生育保险

0.5%

 

0.5%

 

二檔

基本医疗保险

0.5%

0.2%

0.5%

0.2%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0.1%

 

0.1%

 

生育保险

0.2%

 

0.2%

 

三档

基本医疗保险

RMB8

RMB4

0.4%

0.1%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0.05%

 



附件
 
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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