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调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
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工资数据公报,深圳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据此,深圳市税务局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对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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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18,308元(含本数),超过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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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此,深圳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3)。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该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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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此,深圳市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3)。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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