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1月起,深圳社保入税
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圳市社保局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
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深圳市现由社保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
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简称缴费人)保持原有的通过社保系统进行申报的方式进行社保基数修改和社保申报。社保局将申报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统一征收。税务局的扣款日期为每月的23日-31日。
-
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缴费人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机构申报有效托收账户,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之后新办理社保登记的公司,在完成社保账户登记手续后,需办理三方扣款协议。
-
其他规定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此次“社保入税”的主要目的是加大社保征收的执法力度,由税务部门代替劳动保障部门行使征收权。“社保入税”后,税务机关将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缴费数据统一纳入“金税三期”税务征收监管系统,社保缴纳登记、申报、征收等每个环节将具备更加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另外通过征管企业在税局系统中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掌握企业员工的薪酬信息,实现企业社保和纳税数据实时同步。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与社保系统的逐步对接、数据共享,将会更加容易检测到企业是否有按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员工购买社保。如用人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员工人数或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将可能引发税务关注乃至被进一步稽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