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新闻中心  司法管辖区新闻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 

新闻中心

分享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

Time:   2018.02.13
通告编号:KNC/2018/150/CHT
日期:20182

重要通知
 香港公司(修订)条例2018 -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名册

引言


1、

香港立法会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了《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和《2018打击洗钱及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前述两项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

前述修订条例旨在更新香港的监管制度,使其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公布的国际要求一致。特别组织是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订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香港自1991年开始成为特别组织成员。

3、

《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订明某些特定的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并须取得相关重要控制人的数据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4、

公司修订条例同时订明一间香港公司最少要指定一名人士为公司的代表,以提供与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指定代表的数据需记录于重要控制人名册。


重要控制人之定义


5、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该公司的须登记人士,即指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指名实体;及须登记法律团体,即为该公司的成员,并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法律团体。但如该人或实体透过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实体持有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份或权利,而该须登记法律实体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该人或实体透过连锁法律团体持有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份或权利,而在该连锁法律团体的最后一个法律团体是该公司的须登记法律团体,且该须登记法律实体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等情况下,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或实体并不属于须登记人士。

6、

单一法团、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或国家或地区的某部分的政府、成员包括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其政府)的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的地方当局或地方政府等团体被视为指名实体。


辨别重要控制人


7、 某人或某团体如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将被视为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需要记录在登记册内之数据


8、 如须登记人士为自然人,则需登记数据报括:-
(1)   全名(曾用名或别名(如有))
(2)   通讯地址(不接纳邮政信箱)
(3)   身份证号码或,如该人士没有身份证,须提供有效护照的号码及其签发国
(4)   成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5)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9、 若须登记人士为法律团体,则需登记之数据报括:-
(1) 实体名称
(2) 如实体为公司,须提供公司注册编号(或等同于注册编号的编号)及其注册登记地址或主要办事处地址
(3) 如实体非公司,须提供于注册地登记之登记编号(或等同于登记编号的编号)及其注册登记地址或主要办事处地址
(4) 实体的法律形式以及管辖该实体的法律
(5) 成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6)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10、 若需登记人士为指名实体,需登记数据报括:
(1) 实体名称
(2) 主要办事处地址
(3) 实体的法律形式及管辖该实体的法律
(4) 成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5)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确认重要控制人之程序


11、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备存期限


12、

当某人或某实体已经不再是一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则有关该人或该实体的所有相关数据可以于终止成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六年后被销毁。


指定代表


13、 根据修订条例规定,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代表人(指定代表),以保障实施以上规定,方便包括公司注册处、金管局、警务处,入境处、海关、廉政公署、证监会、保监处、税务局等执法机构人员查阅。

14、 下列人士可以担任指定代表:
(1) 公司的成员、董事或员工,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2)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列》(香港法律第615章)所界定的会计专业人士(会计师或执业会计师、执业法团或注册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或外地律师)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15、 下列关于指定代表之数据必须记录于重要控制人名册:
(1) 姓名/公司名称
(2) 通许地址
(3) 联络数据(如:电话、传真、电邮)
(4) 成为指定代表的日期

罚则


16、

凡未履行新法案订明之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被各处第4级罚款(港币25,000元)。如持续未履行责任,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截至有关公司履行所规定之责任。

17、

通知函收件人在收到有关通知日期起一个月内没有遵从通知要求或回复的,收件人及(如收件人是法律实体)该实体每一名有关人士构成犯罪,可各处以第4级罚款(港币25,000)。但收件人证明通知规定为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可以免责。

18、

任何人故意作出虚假或具欺骗性陈述,或在要项上提供误导性虚假或具欺骗性资料,该人即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被处以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港币30万元及监禁2年。


启源之服务


19、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于香港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联营公司,包括启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启源秘书有限公司,是于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之注册代理。启源可以为客户之香港公司处理其重要控制人的编制、发出通告、编制及备存重要控制人名称以及作为客户香港公司之指定代表。启源提供前述服务的费用是每年港币1200元。

20、

即日起至2018年3月7日,即设置重要控制人名册之限期,启源会陆续向本所之香港公司客户发出此通告,以提醒客户关于辨别及设置重要控制名册之责任。而若客户同意本所于前文第18段之报价,本所会着手进行重要控制之辨别,向客户发出名册以便客户确认名册数据是否准确,以及编制重要控制人名册。客户需于收到本所之通告日期后的30天内回复本所之通告,并向本所提供其知道或有证据相信某人为公司重要控制人的人士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bycpa.com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之专业会计师联系:
电邮: 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6114 9414, +86 1521 9432 644

附件:
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金融机构)(修订)条例2018原文
香港公司(修订)条例2108原文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