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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处调整核定利润率

Time:   2010.03.17
中国代表处调整核定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实行的核定利润率为10%,这将代表采取费用支出换算收入法缴纳税款的代表处的税负将有可能从8.84%增加到10.94%。
 
根据我们的分析,如调整后,贵代表处的纳税额为:
1.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5%-营业税税率5%)
2. 应交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 应交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5%
 
地方税局还在开会研究,具体实施的日期及变更方案会另行通知。2010年一季度的申报即将来临,我们特此提醒您关注这一可能实行的新税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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