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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见的投资工具

中国常见的投资工具

一、   代表处

外国企业在中国最基本的形式是常驻代表处。中国代表处提供壹个固定驻地,驻地人员可以进行与外国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实际来看,在多数情况下有必要爲外国企业设立壹个正式的代表处,以便在中国从事以下活动:

1、 与外国企业産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 与外国企业産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3、 开立银行账户;
4、 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雇用中国员工。

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将导致罚款和关闭代表处。代表处的营利性活动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很明显,代表处不得以营利爲目的直接签订合同,也不得以营利爲目的直接在中国投资。

关于常驻代表处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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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中国最常见的外国投资工具。

1、    法律形式

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法人实体。现在有限责任的概念在中国已得到广泛理解和普及,并且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

2、    出资额

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産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産作价出资。投资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爲限对合资企业承担责任。

3、    管理与运营

合资企业在西方国家实质上是公司,合资企业的运营管理在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下运行。合资企业具有合伙企业的许多特徵,董事一般由投资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任命。没有在合资企业中召开股东大会的概念,权力集中在董事会。此外,只有在获得其他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股权,并且某些重要的经营活动要求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才能有效执行。

三、  外商独资企业

1、    许可行业

随着中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过去要求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是高科技或出口导向型的生産企业。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壹些行业现已放宽,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的行业类别更加广泛。但是,如果是负面清单限制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则无法取得行业许可。

2、    参与方

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需与中国企业进行谈判,例如经营范围、员工人数、出口百分比以及企业控制权或所有权的变化。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比合资企业更容易建立和退出。实际上,外商独资企业已成爲投资者首选的投资工具。

3、    管理与运营

外商独资企业的日常运营完全是由其企业管理层负责,财务报告必须定期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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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另类投资

1、    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作为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的替代方桉或作为涉及中国实体的整体收购交易的一部分,可以收购国内或外国投资者持有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可以收购拟转让人的股权,并且对任何转让一般具有绝对同意权。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都需要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一致批准以及当地登记机关的批准。因此,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在内的任何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通常比一般的离岸公司的股份转让複杂,而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则更为複杂,因为可能要求重新协商章程作为转让的条件。

2、    收购离岸公司

许多计划进行私募融资的金融或战略投资者都希望最终进行公开募股,从而在可以避税的司法管辖区域内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成爲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外国投资者。甚至许多不打算退出投资的跨国战略投资者也可能利用离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中国投资,以实现内部管理目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出售其在中国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权益。由于中国法律不直接适用于此类交易,因此无需获得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权益出售的同意和批准。

然而,由于合资企业在许多方面都以合伙关系形式运营(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任何此类合资企业成功的关键),而且由于新投资者可能希望在任何情况下协商修订合资企业的章程,作爲收购离岸特殊目的公司股份的条件(这需要董事会和登记机关的批准),对于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每个新投资者而言,与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并在达成投资之前,至少获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
当然,收购壹家持有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股权的离岸特殊目公司的股份要简单得多。然而,鉴于可以轻松地设立新的外商独资企业,从实际情况出发,收购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在现有外商独资企业中的间接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

3、    并购内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收购现有内资企业的股权(股权交易),而该投资符合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被并购的内资企业可以转换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另外,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收购内资企业的资産,并将其投入到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使用收购的资産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资産交易)。

这里讨论的并购形式是壹种直接的投资形式,与典型的准并购投资不同,在这种投资中,内资企业向新的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或出售其关键资産,但合资企业不承担中国公司的债务(尽管通常必须解决中国投资者的债务,否则中方将无法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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