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了5年时间,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后, 中国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次针对互联网电商行业领域制定及颁布实施的法律。
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以世人瞩目的速度快速发展。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2018年1至9月份,中国电子商务仍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网上零售额达6.28万亿元,同比增长27%,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上升到17.5%。
但迅猛发展的市场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交易平台的监管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上述问题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显然,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不足以支持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急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系统规范,进一步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市场秩序。
电商法旨在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覆盖范围非常广泛。该法对于电商经营者的登记、税收、电子支付及电商争议解决机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法对于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例如虚假宣传。消费者保护、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也有提供详细的解决办法。
电商法的实施,对电商行业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电商登记制的要求及税务的进一步严格监管等规定,将会对电商从业者造成重大影响。微商及代购这些电商从业者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小,甚至关乎其生死存亡。电商法的实施,同时会令到进出口海关的查验越来越严格。
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范围,微商等经营方式被纳入其中
根据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属于该法的监管范围并受到约束,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主要指从业者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作为传播工具完成商品与服务交易的行为。近年来,微商几乎渗透了所有人的朋友圈,此类经营方式的准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仅通过网络虚拟方式交易。而此次实施的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范围之“其他网络服务”,就将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新形态和设计主体纳入了其中,成为被监管主体之一。
二、 确定电商办理营业执照之责任
根据电商法第10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法同时还规定,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登记。
此前,由于准入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点,电商平台有近百万的淘宝、微商等个人卖家,绝大部分个人卖家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根据电商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三、 明确电商纳税义务
事实上,在电商法出台以前,根据税法规定,只要是从事销售或是服务等经营业务,超过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期如实进行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税款。例如,根据中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之纳税义务人。
电商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商的纳税义务。电商作为经营者,在享有市场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根据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纳税。其中第11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 明确电商纳税义务 – 续
此外, 第2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电商法第10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电商法》第25条及第31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电商运营平台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年。据此,淘宝等个人网店主们将要按照规定记账报税,否则一查平台的交易信息,所有的交易信息将会全部被获取。
四、 禁制刷单、炒信等行为
为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不少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应运而生,而在电商交易中,该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电商法专门针对该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此外还规定,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五、 加强退返押金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一批资源共享、租赁服务等新行业的出现,这类服务多以提前支付押金、预付款的方式开展。但是这些电商企业大多是新兴的小微企业,在收取了消费者的押金后,违规挪用押金以作他用的行为普通存在,由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押金难退的现象。例如悟空、小鸣、酷骑等共享单车企业,就以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且难以退还顾客起初支付的押金。
针对此类问题,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由此对从事押金类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制约,为此类消费服务的押金退还问题提供了保障。
六、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货”销售
目前,许多电商经营者打着“代购”旗号制假售假,针对该现象,本次电商法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化规定,从源头对假货销售进行了制约和打击。以权利人举报通知为主,平台监管审查为辅,共同打击线上假货销售。
七、 强化电商平台责任
在与电商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令消费者受损的情况,例如买到假货,或者发生公众所知的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事故等等,针对这类问题,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未尽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将被处以最低五万元人民币,最高二百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电商法生效前,执法部门对于电商经营者的线上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直参照先行《商标法》《广告法》等进行。 2019年1月1日电商法实施后,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最高罚金将可达二百万元人民币,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是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应自觉进行规范整改,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
小网店违规,平台担责,是此次电商法一次改革式的规定,无视电商法的店主或目前存在的“僵尸”店铺或将面临清退,同时店铺等级和信誉都将被清除。电商经营者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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