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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税简介

台湾证券交易税简介

一、 引言
 

证券交易税系对出卖有价证券之行为,按买卖成交价格课征之一种交易税,与证券交易所得税性质不同。证券交易税系按成交价格课征,交易无论盈亏均须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则系对出售有价证券之增益所课征之所得税,两者意义有所不同。


二、 课税范围
 

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其他依法免征者外,应征收证券交易税。所称有价证券,系指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司发行之股票、公司债及经政府核准得公开募销之其他有价证券。


三、 免税所得
 

证券交易税系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征。除证券自营商自行出卖其所持有之有价证券者,证券交易税由该证券自营商向国库缴纳外,证券交易税由代征人代征之。代征人依交易类别如下:

证券交易税之代征人

有价证券出卖方式

代征人

经由证券承销商出卖其所承销之有价证券

证券承销商

经由证券经纪商受客户委托出卖之有价证券

证券承销商

由持有人直接出让与受让人之有价证券

受让证券人

经法院拍卖之有价证券

拍定人


四、 税率
 

有价证券类别

税率

公司发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之证书或凭证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3

公司债及金融债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1之规定,自民国99年1月1日起7年内暂停课征

其他经政府核准之有价证券

成交金额之千分之1(如:台湾存托凭证、受益凭证及认购(售)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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