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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业务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国内资企业来加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受托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即可享受加工费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出口加工产品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三、  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1997】37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增值税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或通过代理出口自产产品时,可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政策。

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代理出口自产产品时,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应变更为享受“退免税”政策。

出口用于海外加工项目的设备、原材料和零配件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依国家一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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