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是指与报告实体相关的个人或实体,报告实体最常遇到的关联方包括:
- 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报告实体,或受报告实体控制,或与报告实体共同控制的企业。
- 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报告实体的个人。
- 在报告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并导致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个人。
- 以上三点所述个人的直系亲属。
- 直接收购
如果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人(或在收购债务之日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人)从与债务人无关联的人处获得该负债,则未偿债务的收购即为直接收购。
-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未偿债务持有人与债务人发生关联的交易,条件是该持有人是在预期与债务人发生关联的情况下收购该债务的。
- 在确定持有人是否因预期与债务人发生关联而取得债务时,将考虑以下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形:
(1)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时的意图,各方当事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在收购前的任何接触的性质;
(2)持有人持有债务的期限;
(3)债务在持有人集团总资产中所占比例。
- 在成为关联人六个月内收购的债务
如果债务持有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关联后的六个月内获得该债务,则该持有人被视为在预期与债务人发生关联的情况下获得该债务。
如果债务占持有人与债务人发生关联之日持有人集团资产公允市值的 25%以上,则债务人必须在其纳税申报表或符合条件的修正申报表中,就债务人与持有人发生关联的纳税年度附上一份声明。但是,如果债务人在报告其收入时假定债务是持有人在预期与债务人有关联的情况下获得的,则这一要求不适用。
持有人集团的资产不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或证券、短期债务、期权、期货合约、名义本金合约或类似项目(债务人的债务除外),总资产也不包括持有人已大幅降低损失风险的任何资产。此外,总资产不包括持有人集团成员的任何所有者权益或债务。
- 在成为关联人后 6 至 24 个月内收购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按要求提供声明,则推定持有人是在预期与债务人发生关联的情况下取得债务的,除非事实和情况清楚地表明持有人取得债务时并没有与债务人建立关联的意图。
参考资料:
- 标明该声明为财政部第 1.108-2(c)节规定的披露标题。
- 指明披露所涉及的债务。
- 如第 108(e)(4)条适用,标明该债务的金额和债务清偿后的收入金额。
- 在持有人与债务人发生关联之日,占持有人集团资产公允市价 25%以上的债务;或在发生关联后 6 至 24 个月内获得的债务是否适用于该交易。
- 概述事实细节和背景因素,以证实债务人的主张,即持有人获得债务并非期望与债务人建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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