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K-2 是表格1065中附表 K 的延伸,用于披露合伙企业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国际税务信息。
附表K-3是附表K-1的延伸,向合伙人报告他们在附表K-2中的项目份额。
这些表格包括特定的附表 K-2 和 K-3,分别适用于提交表格1065《美国合伙企业收入申报表》的合伙企业、提交表格1120-S《美国 S 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 S 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提交表格8865《美国人关于某些外国合伙企业的申报表》的美国个人。
由于实体运营所在国对实体的稳定性和运营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国税局要求提供实体运营所在国的具体信息。在使用附表 K-2 和 K-3 之前,可以将 "多个 "作为国家所在地,但随着附表 K-2 和 K-3 的推出,现在有必要单独列出每个国家。
任何需要提交 1065 表格的合伙企业,如果其中包含与确定美国税收或某些预扣税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的国际规定确定合伙人的报告义务相关的项目,必须填写附表 K-2 和 K-3 的适用部分。
例如,即使合伙企业没有任何来自国外的收入,没有产生国外收入的资产,也没有支付或应计的国外税款,仍有必要报告附表 K-2 和 K-3 中的信息。这是因为收入和抵免来源信息可能与合伙人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有关。
如果在提交附表1065时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在没有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下向合伙人提供附表K-3,可能会受到处罚。
自 2022 纳税年度起,如果美国国内合伙企业满足以下所有四项条件,则可以免于填报附表K-2和K-3。
- 没有或只有有限的国外活动(定义为被动类别的国外收入,产生的符合国外税收抵免条件的国外所得税不超过 300 美元);
- 所有合伙人或股东均为美国公民或外籍居民;
- 合伙企业或S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出具附表K-1,同时发出不提交附表K-2/K-3的通知;
- 合伙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即表格1065提交日期前一个月)前没有收到任何合伙人要求提供附表 K-3 信息的请求。对于 2022 纳税年度的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已申请延期,最晚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5 日。
如果合伙企业在一个月的截止日期内收到合伙人索取附表K-3信息的请求,因此不符合标准 4,合伙企业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 K-2 和 K-3,并向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 K-3 附表。只需填写提出请求的合伙人部分的附表K-2和K-3。
如果合伙企业在一个月的截止日期后收到合伙人索取附表K-3信息的请求,则合伙企业可免于向美国国税局提交 2022 纳税年度附表K-2 和 K-3或向未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 2022 纳税年度附表K-3的义务。
但是,合伙企业有义务在合伙企业提交表格1065之日,或在收到合伙人请求后一个月内,向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包含必要信息的 2022 纳税年度附表K-3。
- 在报税方面,如果所有合伙人都符合表格1116的豁免要求,并且合伙企业在一个月的截止日期前被告知合伙人有资格获得该豁免,那么美国国内合伙企业就没有必要填写附表 K-2 和 K-3。
如果合伙企业只有部分合伙人被告知有资格获得表格1116的豁免,则合伙企业无需为这些豁免合伙人填写附表 K-3。但是,如果合伙企业不符合国内申报例外的标准,合伙企业仍必须为其余合伙人填写附表 K-2 和 K-3。
- 此外,合伙企业如果不从事任何外国活动,且有限合伙人的持股比例低于 10%,则有资格获得附表 K-2 和 K-3 特定部分的申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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