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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有限合伙企业简介

塞舌尔有限合伙企业简介

塞舌尔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经修订的 2003 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案”)注册。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不能单独拥有财产。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由其普通合伙人按照其合伙协议的条款持有,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

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负责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合同、契约和其他文件。如果负债超过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债务和义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的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根据 2016 年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塞舌尔国际商业公司或根据 1972 年公司法注册成立并根据 2003 年公司(特别许可)法颁发特别许可的公司。

有限合伙人不对有限合伙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在塞舌尔开展业务,但在塞舌尔境外开展有限合伙企业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不对其外国来源的收入缴纳塞舌尔税。有限合伙企业在以下方面免征塞舌尔印花税:
  1. 合伙财产转让;
  2. 有关合伙出资、债务和其他有限合伙证券的交易;
  3. 与有限合伙业务相关的所有其他交易。
  4. 合伙财产转让;
  5. 有关合伙出资、债务和其他有限合伙证券的交易;
  6. 与有限合伙业务相关的所有其他交易。

一、  设立及注册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合伙协议规定了有限合伙的条款以及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登记处登记,普通合伙人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列明以下内容:
  1. 有限合伙的名称;
  2. 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3. 有限合伙业务的性质;
  4. 每个普通合伙人的全名和地址;
  5. 有限合伙不在塞舌尔开展业务的声明 ;
  6. 有限合伙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普通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的注册办事处保存一份合伙权益登记册(“合伙登记册”),其中包含每位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每位合伙人出资的金额和日期、出资金额和日期代表任何合伙人的任何部分出资的回报。

合伙登记册必须在任何细节发生变化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更新。应合伙人的要求,应在营业时间内提供合伙登记册以供查阅和复印,幷且经指定普通合伙人正式认证的合伙登记册或其任何部分的核证副本应由合伙人应其要求签发。

二、  实益所有权法要求的实益所有人登记册

除了该法要求保存的合伙登记册外,2020 年实益所有权法(“实益所有权法”)和 2020 年实益所有权条例(“实益所有权条例”)还要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保留一份受益拥有人登记册。就实益所有权法和反洗钱法而言,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实益拥有人是指:
  1. 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合伙所有权权益或合伙表决权;
  2. 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合伙企业的大多数普通合伙人;
  3. 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合伙经营或管理的绝对决定权或否决权;
  4. 在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合伙企业的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必须在塞舌尔的主要营业地点保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1. 合伙企业每个实益拥有人的姓名、住址、服务地址、出生日期和国籍;
  2. 每个实益拥有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的性质和细节;
  3. 成为合伙企业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4. 终止为合伙企业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5. 如果代持指定代表实益拥有人持有合伙企业的任何权益或控制权:
    (1)代实益拥有人持有权益的每个代名人的姓名、住址、服务地址、出生日期和国籍,以及代名人持有的权益的详情和详细信息;
    (2)提名人(提名代名人替实益拥有人持有权益)的身份,如果提名人是法人,则最终拥有或控制提名人的个人的身份(提供他们的姓名、住址、服务地址、出生日期和国籍)。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可以电子形式保存。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所有人登记册中保留实益所有权法要求的准确和最新信息。

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可登记详情必须提交给塞舌尔金融情报机构 (FIU),该机构提交的信息不可公开获取。塞舌尔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登记的详细信息。

保存在塞舌尔常驻普通合伙人办公室的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不公开供公众查阅。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拥有人名册的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其姓名作为实益拥有人登记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拥有人名册上的人,仅限于对该名册中该人姓名的查阅。

三、  成为实益拥有人的声明

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位实益拥有人应在成为实益拥有人之日起 14 天内向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交包含与该人有关的可登记详情的实益所有权声明。 “可登记的细节”是指根据实益所有权法登记的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细节,包括实益所有权法要求的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细节。

四、  实益拥有人的相关变更通知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与个人相关的变化发生:
  1. 该人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拥有人;
  2. 实益拥有人登记信息有更改而产生的其他变化。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拥有人发生相关变更,实益拥有人应在变更后 14 天内向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提供以下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实益拥有人名册的变更详情:
  1. 相关变更详情;
  2. 发生日期 ;
  3. 更新收益所有人登记册所需的任何信息。

五、  会计记录的保存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必须保留适当的会计记录,这些记录足以显示和解释有限合伙的交易,使有限合伙的财务状况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准确,幷允许编制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根据该法,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有限合伙企业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摘要,幷将其保存在其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六、  分配

有限合伙不得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或返还出资,除非在支付后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偿付能力。

七、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

除非合伙协议有任何限制,每个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幷应从普通合伙人那里收到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和完整信息。

八、  解散及注销

在普通合伙人签署的解散通知提交给注册官之前,有限合伙不得因合伙人的行为而解散。如果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休、破产、辞职、资不抵债,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要任命一名或多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将清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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