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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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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4)

答案
问:
台湾营利事业举办员工国内或国外旅游,帐务应如何处理?是否须并计员工所得课税?
答:
1. 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其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应先在职工福利金项下列支,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得以其他费用项目列帐。又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免视为员工之所得。
2. 营利事业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应先以职工福利项目列帐,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8款限定额度部分,得以其他费用项目列帐。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水电费、瓦斯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列报水电费、瓦斯费应注意下列各项:
1. 制造工厂之水、电、瓦斯费,应作为制造费用,摊入制造成本。
2. 水表、电表、瓦斯表未过户之水、电、瓦斯费,如约定由现使用人给付者,可予认定。
3. 共同使用之水、电、瓦斯,其费用由持有统一发票或收据之营利事业出具证明以凭认定。
4. 水、电、瓦斯费之原始凭证为电力公司之统一发票或收据,自来水厂之统一发票或收据及瓦斯公司行号之统一发票或收据。

问:
台湾营利事业保险费之认定标准如何?
答:
保险费之认定标准如下:
1. 保险之目标,非属于营利事业所有,所支付之保险费不予认定。但经契约订定应由营利事业负担者,应核实认定。
2. 保险费如有折扣,应以实付之数额认定。
3. 跨越年度之保险费部分,应转列「预付费用」项目。
4. 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应予核实认定,并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
5. 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之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伤害保险及团体年金保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合计在新台币2千元以内部分,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

问: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交际费经取具合法凭证,并经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应予认列,但不得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

问:
台湾营利事业举办职工旅游、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费用?
答:
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办职工旅游、摸彩等文康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应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其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可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而工聚餐费用,也应先在福利金项下支付,不足时,再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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