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常见问题  税务  中国台湾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3) 

常见问题

分享

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3)

答案
問:
台湾营利事业得列报广告费之项目有那些?
答:
  1. 报章杂志之广告。
  2. 广告、传单、海报或印有营利事业名称之广告品。
  3. 报经稽征机关核备之参加义卖、特卖之各项费用。
  4. 广播、电视、戏院幻灯广告。
  5. 以车辆巡回宣传之各项费用。
  6. 彩牌及电动广告,其系租用场地装置广告者,依其约定期间分年摊提。
  7. 赠送样品、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馈赠,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含有广告性质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
  8. 代理商之样品关税与宣传广告等费用,非经契约订明由该代理商负担者,不予认定。
  9. 样品进口关税与宣传费等,如经国外厂商汇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10. 营建业样品屋之成本。其有处分价值者,应于处分年度列作收益处理。
  11. 营建业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广告费,应由地主与建主按其售价比例分摊。
  12. 赞助公益或体育活动,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13. 其他具有广告性质之各项费用。

問:
台湾营利事业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物品,除取具合法凭证外,应办理那些手续,才能列作广告费?
答:
营利事业从事广告宣传活动赠送样品或销货附赠物品或商品馈赠时,应印有赠品不得销售字样,且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才符合认列广告费要件。

問: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捐赠应取得何种原始凭证?
答:
列报捐赠之原始凭证如下:
  1. 购入供作赠送之物品应取得统一发票,其属向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购入者,应取得普通收据,并以购入成本认定捐赠金额;其系以本事业之产品、商品或其他资产赠送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并以产品、商品或其他资产之帐载成本,认定捐赠金额。
  2. 捐赠应取得受领机关团体之收据或证明;其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应取得监察院所定格式开立之受赠收据。
  3. 依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6条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6条规定所为捐赠,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問:
台湾营利事业列报交际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 交际费经取具合法凭证,并经查明与业务有关者,应予认列,但不得超过所得税法第37条规定限额。交际费应取具之原始凭证如下:
  1. 在外宴客及招待费用,应以统一发票为凭,其为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者,应取得普通收据。
  2. 自备饭食宴客者,应有经手人注明购买菜肴名目及价格之列表为凭。
  3. 购入物品作为交际性质之馈赠者,应以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为凭,其系以本身产品或商品馈赠者,应于账簿中载明赠送物品之名称、数量及成本金额。
  4. 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与业务有关之顾客出国观光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应检具受招待之顾客、经销商出国观光旅游有关费用凭证,以凭核认。
  5. 自2013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该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之费用,非属财政部台财税第33171号函所定「交际费」范畴,应按「其他费用」列支,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予纳税义务人。

問:
台湾营利事业举办职工旅游、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费用?
答:
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办职工旅游、摸彩等文康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应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其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可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而员工聚餐费用,也应先在福利金项下支付,不足时,再以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