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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3)

答案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
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所得额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其分摊办法,由财政部门定之。

问:
台湾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1年,其所得额应如何计算?

营利事业营业期间不满1年,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其应纳税额。营业期间不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算。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如何?
答:
一、
营利事业课税所得之起征额、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说明如下:

2020年:
(1)
P在台币120,000元以下者,免征
(2)
P超过台币120,000元且在台币200,000元以下者,T=(P-120,000元)×1/2
(3)
P超过台币200,000元者,T=P×20﹪

二、 营业期间不满1年者,换算全年所得核课。
三、 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税额。

问:
台湾独资合伙之营利事业应如何办理结算申报?
答:
一、 自2018年起,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无须计算及缴纳其应纳之结算税额;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列为营利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二、 独资合伙组织为小规模营利事业者,无须办理结算申报,由稽征机关核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直接归并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之营利所得,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综合所得税。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如何办理?如何自行缴纳应补税款?
答: 营利事业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填妥结算申报书表,并检具自缴税款缴款书证明联,各项附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利事业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得免附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暂缴税额缴款书收据),按目录表编号次序排列装订,一并向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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