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营利事业给付执行业务者之执行业务报酬并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后倒闭,所得人应如何办理申报?
|
答:
|
执行业务者对于营利事业给付其执行业务报酬并依法扣缴所得税款后,嗣因该营利事业于年度进行中倒闭,负责人行方不明,致其无法取具扣缴凭单时,可参考台财税第33156号函,由执行业务者补报扣缴凭单。
|
问:
|
在台湾“储蓄免扣证”如何申请?
|
答:
|
纳税义务人不论其户籍地址设在何处,可以带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证或户口名簿和印章,到任一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申请核发“储蓄免扣证”,一份免扣证可以连续使用,不用每年换新,等到这张免扣证不够填写的时候,再拿旧证及身分证正本或户口名簿至任一国税局总局及所属分局或稽征所、服务处换发新证。
|
问:
|
台湾储蓄免扣证适用的范围如何?
|
答:
|
储蓄免扣证适用的范围有下面两种:
一、
|
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
|
二、
|
储蓄性质信托资金的收益。
|
|
问:
|
台湾国内个人股东于1998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缓课所得税的股票股利,于1999年以后移转课税者,得否适用新台币27万元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规定?
|
答:
|
属台湾境内居住者的个人股东,于1998年及以前年度取得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馀转增资所发行的记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缓课规定者,其于1999年及以后年度转让,应列入转让年度的所得课税,但仍得适用个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新台币270,000元的规定。
|
问:
|
什么是台湾最低税负制?
|
答:
|
最低税负制系为使适用租税减免规定而缴纳较低之税负甚至不用缴税的公司或高所得个人,都能缴纳最基本税额的一种税制。目的在于使有能力纳税者,对国家财政均有基本的贡献,以维护租税公平,确保国家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