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文档相关问答(一)
问: |
什么是主体文档? |
答: |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2号公告(一下简称“42号公告”)中明确,主体文档是同期资料的一种,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主体文档。 |
问: |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 |
答: |
纳税年度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如果全年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或合并其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关联交易主体文档,则应准备主体文档。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 |
问: |
主体文档要披露哪些内容? |
答: |
根据42号公告,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和财务与税务状况等内容,具体请见42号公告第十二条。 |
问: |
什么时间报送主体文档? |
答: |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并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 |
问: |
主体文档涉及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 出于对集团商业机密的考虑, 主体文档是否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提交? |
答: |
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 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
问: |
如何报送具体文档? |
答: |
企业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