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8
问: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責?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功能為負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其獨立性更顯重要。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執行業務為何? |
答: |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可同時為股東或經理人嗎? |
答: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如何產生? |
答: |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須辦理登記? |
答: |
公司股東(非董事、監察人)間持股轉受讓,僅須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俗稱過戶)即可,不用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