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常见问题13
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之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包括那些?限额多少? |
||||||
答: |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的所得包括下面3项:
|
||||||
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之规定如何? |
||||||
答: |
申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要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以凭核认,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如果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所得或是财产交易所得额比财产交易损失少,还没有扣除的财产交易损失馀额可以在以后3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 |
||||||
问: |
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
||||||
答: |
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身心障碍证明(须检附该手册或证明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病人(须检附专科医生的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2019年每人可减除台币200,000元。 |
||||||
问: |
在台湾身心障碍特别扣除规定所称“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严重病人”为何? |
||||||
答: |
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所称严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现出与现实脱节的怪异思想和奇特行为,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专科医师诊断认定者。 |
||||||
问: |
在台湾综合所得税申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之规定如何? |
||||||
答: |
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学历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专以上院校的学费,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台币25,000元(须检附缴费收据影本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已经接受政府补助者,应扣除该补助金额。但就读空中大学、空中专校和五专前3年不适用本项扣除额。 公教人员领取的子女教育补助费,是属于薪资所得,并不是“政府补助”,因此可以列报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