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得税两级制的常见问题
问: |
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 |
答: |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
问: |
那些纳税实体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答: |
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请参阅以下的第3题。 |
问: |
那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
答: |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a)条(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及专属自保保险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或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
问: |
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 |
答: |
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前者) 即属另一实体(后者) 的有关连实体—— (a)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 (b) 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
问: |
如果纳税实体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会有什么后果? |
答: |
任何无合理辩解而于报税表内作出不正确的声明都可能会招致重罚。税务局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的情况下发出补加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