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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相关问答

答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下为相关问题的解答。

问:
《公告》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一、
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
二、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问:
上述第一类纳税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三、 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问:
上述第二类纳税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三、 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问:
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
答:
对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 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
《公告》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问:
A公司员工小张2020年1-1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 A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公司预计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请问A公司如何为小张预扣预缴2021年个税?
答: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 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问:
B公司员工小周,2020年1-12月在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B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请问B公司如何为小周预扣预缴2021年个税?
答:
B公司有两种方法为小周进行预扣预缴个税:

方法一: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方法二:扣缴义务人B公司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即每月扣缴个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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