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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岸转手买卖中的外汇合规问题

答案
离岸转手买卖因为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不一致,导致了相关部门在应对征询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如某案例“某公司注册在自贸区,该公司有一笔跨境贸易,货物从法国买人,直接卖至香港,买卖都以外币计价。目前公司应客户要求,将该批货物直接从法国提货,且目前已经从香港客户处收到外汇,同时可以提供上下游的买卖合同、发票以及法国出口报关的对应清关资料。问,是否可以办理付汇手续?”那么,针对于此案以及相类似的案例,离岸转手贸易到底能不能做?外汇上又有哪些合规要点呢?如下问答,请参考。

问: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问:
银行在处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需提供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问:
哪些企业不可以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问:
是否需要向外汇管理局另行申报?
答: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问:
是否需要考虑海关的相关合规问题?
答: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因其货物始终在国外,因此,企业在实操中不需考虑中国海关的关务合规问题,中国海关对此类业务不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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