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26
问: |
台湾进口货物未将关税法第29条第3项规定之费用计入完税价格经调整补税者会不会被罚? |
答: |
台湾进口人进口货物未将关税法第29条第3项各款规定之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内申报,经海关调整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课征关税而据以补征营业税案件,除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之发票或凭证经海关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处罚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7款规定处罚。 |
问: |
台湾营业人以不实进项税额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何处罚? |
答: |
营业人以不实进项税额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案件,如经查明有进货事实者,应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第51条第5款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补税及择一从重处罚;如经查明无进货事实者,除依营业税法第15条第1项、第3项及第51条第5款规定补税处罚外,倘查获有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之事证,应依台湾财政部2006年2月6日台财税字第09504508090号函发布「税捐稽征法第41条所定纳税义务人逃漏税行为移送侦办注意事项」规定移送侦办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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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请问台湾统一发票有那几种?如何使用?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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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经营台湾买卖业的营业人应于何时开立统一发票? |
答: |
买卖业销售货物,应于发货时开立统一发票,但发货前已预收的货款,应于收款时先行开立统一发票,若买卖双方书面约定销售的货物须经买受人承认,买卖契约始生效力者,则于买受人承认时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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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业人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可否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 |
答: |
不可以,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否则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