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级和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答
问: |
纳税信用评级适用于哪些纳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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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纳税评级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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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信用评级的评价周期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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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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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纳税信用分为哪几个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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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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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评价年度内无收入的纳税人如何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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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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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为什么我公司上一评价年度的评分超过90分,但没有被评为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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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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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纳税人发生了损害纳税评级的情况,还能补救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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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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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果纳税人对纳税评价情况有异议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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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 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