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立法后的常见问题
问: |
契税立法后,申报纳税方面有何变化? |
答: |
《契税法》将之前的申报和缴税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 纳税申报更简化。《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法》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问: |
契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否有调整? |
答: |
《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并未涉及税率调整。新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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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
答: |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的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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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购买房屋后又退房的,已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税? |
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
问: |
《契税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答: |
契税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