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业的优惠政策的相关问答-增值税
问: |
我公司是一家天津市的小型建筑企业,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我司可以享受什麽增值税政策? |
答: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複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徵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税。针对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馀款为销售额,减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专桉,减按1%徵收率预缴税款。 |
问: |
我公司是一家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型製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复工複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麽? |
答: |
可以享受。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複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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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我公司为一家小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能享受什麽增值税优惠政策麽? |
答: |
根据前述公告, 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徵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徵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问: |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3%徵收率调减至1%,那麽在计算公路旅游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麽? |
答: |
不需要调整。 |
问: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徵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複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答: |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 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徵收率缴纳增值税。 |
问: |
我公司是一家货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已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将购买大批货车,预计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大,想从6月开始放弃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如何操作? |
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桉。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桉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自2020年6月开始放弃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在2020年5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桉,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