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工时制的有关规定
问: |
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与员工约定后就执行综合工时制? |
答: |
不可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后,经批准方可实行综合工时制。 |
问: |
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员工是否就不存在加班的概念了? |
答: |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者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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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分别为多少? |
答: |
周工作时长为 40小时;月工作时长为166.64小时;季工作时长为500小时;年工作时长为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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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企业成本节约有何益处? |
答: |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安排员工加班的,在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部分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为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周末的,仍属于正常工作,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
问: |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对于加班时限是否有规定? |
答: |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加班时限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