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真实交易,取得虚开发票如何税前列支?
问: |
税前列支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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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按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交易支出在“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对取得虚开发票的,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如补开、换开发票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企业遇到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在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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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向税务机关所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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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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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税前列支有无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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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应自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落实上述事项,如在规定的60日期限内未能落实上述事项的,其交易支出不得在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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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所获取的虚开发票有无类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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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没有限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善意取得”还是“非法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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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此事项中其它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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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企业在货物、劳务或服务交易中,要注意完整地保存能够证明交易主体双方真实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因为一旦开票企业出现上述特殊原因的情况,在无法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情况下,能够提供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以及证明交易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才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关键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