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三十五)
问: |
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答: |
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
问: |
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
答: |
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不适用11号令。 |
问: |
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上述情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
答: |
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
问: |
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请问,A收购b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问: |
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
答: |
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
问: |
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