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二十)
问: |
境内企业可以借款给境外公司吗? |
答: |
可以,境内企业可以境外放款形式为境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目前实行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全口径管理,境外放款金额不超过所有者权益的30%,境内企业放款前需至当地外管进行核准。 |
问: |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上有什么限制?是否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如何办理? |
答: |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境内机构只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就可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没有区别。 |
问: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 |
答: |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 |
问: |
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账号? |
答: |
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账号。 |
问: |
境内企业以境内股权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不涉及现金交易,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
答: |
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按照公允价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换算)和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中方投资额。 |
问: |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
答: |
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