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十三)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
答: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之前无需备案的行为是否需要补办备案? |
答: |
不需要补办。 |
问: |
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
答: |
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
问: |
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现A拟收购b,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答: |
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问: |
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
答: |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应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