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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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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ODI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问题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问答(九)

答案
问: 商务部门对哪些主体开展境外投资ODI进行备案?
答: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法人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非法人企业。

问: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
答: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授权由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问: 因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时境外企业未实际成立,导致证书备注栏境外企业英文名称与最终成立的企业英文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证书上其他栏位的信息(包括投资国家、币种金额等)均没有变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变更《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答: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境外投资ODI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问: 企业新设境外子公司已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且已在境外完成了子公司工商登记后,发生企业名称变更(即证载“投资主体”),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否需要变更?
答: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ODI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包括境内主体名称、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额、投资路径、出资币种、出资方式、投资构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以上情况应办理境内主体名称变更。

问: 境外子公司名称可否含有“中国”字样?
答: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中英文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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