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问答(一)
问: |
企业开展ODI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 |
答: |
企业开展ODI境外投资,需要关注(国办发〔2017〕74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文件)、(发改外资〔2018〕251号文件)和(发改外资〔2018〕252号文件)等相关文件。 |
问: |
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 |
答: |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问: |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
答: |
“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
问: |
哪些类型的ODI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 |
答: |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
问: |
哪些ODI境外投资项目属于敏感类项目? |
答: |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办发〔2017〕74号文件),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