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费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问答(一)
问: |
通行费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 |
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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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
答: |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问: |
乘坐大巴、客车等取得的公路、水路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 |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抵扣进项税额。 |
问: |
取得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答: |
不能,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
问: |
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
答: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