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问答(三)
问: |
如何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答: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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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吗? |
答: |
因生产许可项目等的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
问: |
企业名称变更后如何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答: |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问: |
质量安全负责人变更后如何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答: |
质量安全负责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问: |
企业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需要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吗? |
答: |
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加化妆品生产地址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