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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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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纳税义务人之权利

答案
问:
纳税义务人如何至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其个人之财产、所得等课税资料,应检附什么证明文件?
答:
纳税义务人申请其本人之财产及所得等资料,可携带身分证正本就近洽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全功能柜台申办。如委托他人代办,则应携带委托书及本人、受托人之身分证正本办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请人身分证为复印件,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保证与正本相符,并将该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
纳税义务人至税捐稽征机关之全功能柜台申办查调相关课税数据时,可否检附驾驶执照或健保IC卡来作为身分之证明文件?
答:
驾驶执照、健保IC卡及残障手册虽均系由政府各相关机关所核发之证明文件,惟因上开证明文件系各业务主管机关依其主管之相关法规所掣发之专属用途文件,与国民身分证相较,不仅申办、审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亦不尽相同。基于课税数据安全性之考虑,纳税义务人至税捐稽征机关之全功能柜台申办查调相关课税资料时,仍应检附国民身分证作为身分证明文件。

问:
债权人或诉讼当事人可否持法院核发之查询附联,向稽征机关查询纳税义务人财产数据?
答:
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第5款「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提供纳税义务人财产数据之对象应以机关为限,法院就具体诉讼案件依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有关调查证据之规定,需要纳税义务人财产资料时,应由法院函请各税捐稽征机关提供。如由法院核发查询附联,交由债权人等持向税捐稽征机关查询纳税义务人财产数据,核与上述规定不符,应不得受理。

问:
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之配偶是否可以查调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纳税等资料?
答: 依所得税法第15条及财政部69.2.12.台财税第31310号函规定,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夫妻应合并申报,并可自行选择其一方为纳税义务人;惟申报为「纳税义务人」者决定后,他方即申报为「配偶」之身分。以申报为「配偶」者,与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第1款规定之「纳税义务人本人」并未相同,故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之配偶,不可径依该款规定,申请查调纳税义务人提供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数据。

问: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否代理纳税义务人查询其财产等数据?
答: 依民法第7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上开条文所谓无需法定代理人允许之「纯获利益」,指在同一行为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纯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负担任何法律上之义务,是本人与代理人间,如系单独授与代理权,代理人受领代理权,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属纯获益行为;又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为之行为,因效力直接归属于本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无关,皆无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又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授权之代理人,可向税捐稽征人员查询有关纳税义务人之财产资料。是以凡经合法授权代理者,均得依上开规定查询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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