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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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为促进合理经营,所从事之企业合并,因合并后消灭公司尚未抵减之盈亏互抵如何适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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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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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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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其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会计账册簿据完备,均使用所得税法第77条所称之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且如期办理申报并缴纳所得税额者,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将各该参与合并之公司于合并前,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得扣除各期亏损,按各该公司股东因合并而持有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股权之比例计算之金额,自亏损发生年度起10年内从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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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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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者,合并后存续或新设之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台湾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得依前项规定扣除各参与合并之公司或外国公司在台湾境内设立之分公司合并前尚未扣除之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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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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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时,既存或新设公司,得依第一项规定,将各参与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亏损,按股权分割比例计算之金额,自其纯益额中扣除。既存公司于计算可扣除之亏损时,应再按各参与分割公司之股东分割后持有既存公司之股权之比例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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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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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除废止前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产业创新条例外,还有哪些法规有租税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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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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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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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观光条例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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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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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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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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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36条、第37条、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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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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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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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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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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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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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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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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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产业发展条例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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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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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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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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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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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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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镇开发条例第14条、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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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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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条例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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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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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5条、第36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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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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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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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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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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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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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发展观光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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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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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产业配合政府参与国际观光宣传推广、参加国际观光组织及旅游展览、推广国际会议及会议旅游等各项支出,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各项支出各自达新台币10万元以上者,得就支出费用按20%抵减当年度及其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1)属新投资创立者,自其产品开始销售之日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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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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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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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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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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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度之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符合生技新药公司研究与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者,支出金额得按35%,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支出金额超过前2年平均数者,超过部分得按50%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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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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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原始认股或应募属该生技新药公司发行之股票,成为该公司记名股东达3年以上,且该生技新药公司未以该认股或应募金额,依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股东投资抵减者,得以其取得股票价款20%限度内自其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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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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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租税优惠规定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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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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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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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置自行使用之兴建、营运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者,设备部分就购置成本按8%,技术部分就购置成本按5%;购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设备或技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60万元以上者,设备部分就购置成本按13%,技术部分就购置成本按5%,抵减其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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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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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课税年度内研究发展支出总金额达新台币150万元或达营业收入净额2%者,如符合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规定者,得按20%抵减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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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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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课税年度内人才培训支出总金额达新台币30万元者,如符合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适用投资抵减办法规定者,得按20%抵减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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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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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自所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开始营运后有课税所得之年度起,最长以5年为限,免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得自各该重大公共建设开始营运后有课税所得之年度起,4年内自行选定延迟开始免税之期间;其延迟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延迟后免税期间之始日,应为一会计年度之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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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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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原始认股或应募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之民间机构因创立或扩充而发行之记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时间达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价款20%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及以后4年度之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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