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问答(二)
问: |
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费用如何申报? |
答: |
职工应将在外埠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证明一次性提交给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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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不在北京长住的外地户籍人员,申报生育保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答: |
不在北京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申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时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复印件。 |
问: |
参保职工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医疗费用的,是否支付? |
答: |
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问: |
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多次申报? |
答: |
女职工应当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提交给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问: |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答: |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