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查询关键字:
查询标题 查询内容
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
注册新加坡公司
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注册美国公司
注册法国公司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
注册纽埃岛公司
注册马绍尔公司
注册文莱公司
注册纳闽公司
离岸公司注册费用
注册中国大陆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
注册台湾商标
注册澳大利亚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德国商标
注册新加坡商标
注册其它海外商标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策划设计
商标分类目录
中国商标法
如何开立银行帐户
商务套餐服务
商务秘书服务
查册服务(香港)
会计报税服务
国际标准刊号ISSN申请
商业登记服务
下载现成公司名单
常见问题解答
常用资料下载
公司注册流程
香港政府部门及主要银行
付款方式
快递费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国家鼓励外商在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现将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合同、章程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号富利广场803室 电话:+852 23411444 传真:+852 23411414
深圳办事处 电话:+86 (0755)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传真:+86(0755)82684481
上海办事处 电话:+86 (021) 64394114  64399276  64399326  传真:+86 (021)64394414
网址:http://www.by-cpa.com  电邮:info@bycpa.com 北京办事处 电话:+86 (010) 68748420 传真:+86 (010) 68748421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