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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办事处设立程序简介

常驻代表办事处设立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这些基本程序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外企委任即通过中国政府授权的和审批机关认可的中国单位做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该外企向中国的审批机关报送各种审批材料,办理申报手续,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审批部门

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

1. 外经贸部
外国贸易公司、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外经贸部是审批主管机关。

2.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3.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4.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中国,广告业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局1986年10月7日《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规定:“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时,外经贸部于1995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规定外国广告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9.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除上述审批部门外,对于从事其它业务的外国企业,根据中国的现行法规,按照企业管理的分工,由分管该行业的政府部门审批。如果几个不同行业的外国企业共同申请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处,则应当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作为审批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办事处的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商其它有关部门后审批。

外经贸部将其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外经贸部和地方的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

申请文件

第二阶段:工商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事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办事处业务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除经济损失外,外国企业会遭受名誉上的损失,对其以后进入中国十分不利。因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十分重要。

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实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批准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2.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4. 外国企业申请登记办事处的申请书;
5. 该外国企业合法的开业证明;
6. 该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的委任书;
8.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9. 外籍人员护照及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10. 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证明;
11. 首席代表的照片若干张。

上述文件之内容和格式与提交给审批机关的文件基本相同。应当注意,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外国企业在申请登记办事处时,应当与当地的承办人或中介机构具体核实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要求。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颁发办事处登记证,并向办事处的中外雇员颁发工作证。办事处成立日期是登记证颁发之日,而不是批准证书颁发之日。

第三阶段:设立后登记手续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它手续。

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书后,外国企业办事处应该办理以下手续:
1. 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
2. 银行开户手续;
3. 在海关办理进口办公设备的手续;
4. 在当地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5. 在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服务公司办理雇佣中国雇员的手续;
6. 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员工作许可手续;
7. 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常驻代表机构备案手续、外国人员长期居留手续和刻印公章手续。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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