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进一步开放其自由贸易区
2023年6月29日,中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宣布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将来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积累经验。
该文件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了33条试点措施。其中,以下试点措施十分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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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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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外一致原则,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于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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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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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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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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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航空器和船舶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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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境外准许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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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海关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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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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