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获延续
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延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明确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前,根据《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21]30号文的规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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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此前的比例要求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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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在原有的四大产业,即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具体包括有:
(1)管理咨询、城市规划、工程管理、节能环保等专业服务
(2)法律服务
(3)会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
(4)资信调查与评级、征信等信用服务
(5)国际会议、品牌展会、专业展览及相关服务
(6)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
(7)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认证咨询等服务
(8)国际邮轮运营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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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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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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