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个人-独资经营者,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二、 |
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LLP) -其合伙人大部分应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两个合伙人,其中一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三、 |
新加坡所有的公司-超过50%的股权应由新加坡公民拥有和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应为新加坡公民。如果只有两名董事,则其中一名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四、 |
外资公司-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主要从事换汇业务的外资公司,其母公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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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人是否合适及适当;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经营管理的适宜性和适当性。 |
二、 |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如申请人是公司、合伙或有限责任合伙,则申请人须说明其过往业绩及财务表现。 |
三、 |
所有权和股权结构。 |
四、 |
具备资格及经验,特别是在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 |
五、 |
业务计划及模式,包括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政策及程序。 |
六、 |
发出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
一、 |
申请人必须是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或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
二、 |
申请人必须有永久的营业地点或注册办事处。 |
三、 |
申请人的最低基本资本必须为新加坡币10万元。 |
四、 |
申请人的董事会应具备以下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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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控制人和董事的适当和得体。 |
二、 |
治理结构。 |
三、 |
资历和经验,特别是在经营支付服务业务和遵守监管要求方面。 |
四、 |
财务状况和业绩记录。 |
五、 |
业务计划和模型,包括操作准备。 |
六、 |
能够遵守PS法案下的义务,包括合规,保障,技术风险管理和审计安排。 |
七、 |
在适用的情况下,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地位。 |
八、 |
对于拥有控股公司的申请人,承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
九、 |
发出牌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
活动类型 |
费用 |
帐户发行服务 |
无费用 |
国内汇款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转账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购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数码支付令牌服务 |
5,000新加坡元 |
货币兑换服务 |
1,500新加坡元 |
活动类型 |
费用 |
帐户发行服务 |
无费用 |
国内汇款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跨境转账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商人收购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电子货币发行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数码支付令牌服务 |
10,000新加坡元 |
货币兑换服务 |
1,500新加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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