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启动港澳律师内地九市执业试点
2020年10月22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启动港澳律师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合共九个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执业的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上述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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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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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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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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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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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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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二、 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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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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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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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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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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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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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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