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获豁免的人士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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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货车司机及必要的陪同人员 |
2 |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机及必要的车务人员 |
3 |
须往返本港与内地、澳门及台湾履行其职责的机组人员 |
4 |
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人员 |
5 |
须处理有关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
6 |
货船船员 |
7 |
客船船员(包括在香港国际机场海天客运码头提供转驳服务的快船船员) |
8 |
渔船及收鱼艇船员(包括内地过港渔工) |
9 |
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向居住于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持的机构的相关人员 |
10 |
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公营房屋工程及机场管理局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或物料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内地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
11 |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
12 |
居住于内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进口商的职员 |
13 |
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 |
14 |
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其原料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
15 |
证明属居住于沙头角内地范围的香港居民类别人士 |
16 |
负责押运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往来澳门的保安公司职员 |
17 |
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员: |
a. 在内地设有厂房并且为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拥有人及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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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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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人员: |
a. 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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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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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所雇用和授权的人员 |
20 |
a. 持《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及澳门提供医疗及牙医服务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
b. 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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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与政府合作进行动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兽医、兽医学者及相关专家 |
22 |
在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建造业人员: |
a. 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提供与建造业相关的专业服务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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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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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i. 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于附录列载的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后从当地返港;或 |
ii. 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分代表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从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于附录列载的相关机构所管理的仲裁或调解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在香港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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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代表重大商业交易其中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 |
i. 从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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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后从当地返港,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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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商业交易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据所适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 |
25 |
a. 每间合资格企业或机构2最多可有兩名人员包括拥有人及/或全职雇员获豁免; 及 |
b. 该等人士需前往内地、澳门或台湾进行以下其中一项与研发相关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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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与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实地进行研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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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选购必要的物料或设备,以支持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在香港进行的科技研发工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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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监督该合资格企业或机构位于内地、澳门或台湾的科研设施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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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资格企业或机须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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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香港的公营研发机构(即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汽车科技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和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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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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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注册的执业单位之执业会计师、合伙人、董事或雇员,而该等人士有需要前往内地为在认可证券市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的释义)上市而有内地业务的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以协助该等公司履行规管其公司或业务的有关条例或其他规管文件下的责任 |
27 |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于联交所提交申请上市的公司董事因公务往来内地及香港。 公务目的需获联交所认可,对上市公司或提交申请上市公司属必要及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指明公务目的包括: |
i. 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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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复核聆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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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往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后回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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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联交所上市并已纳入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或恒生综合大型、中型或小型股指数的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员,如因必要的业务活动由内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必要的业务活动后从内地返回香港 |
29 |
在内地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 |
a. 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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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
30 |
a. 最多兩名经营供港的农场/养殖场(即蔬菜生产农场、水耕蔬菜生产农场、花卉生产农场、苗圃、禽畜生产农场、水产养殖场)的人士、及/或其雇员,需往返内地或台湾 - |
i. 监理农场/养殖场运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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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进行采购渔农业生产所需物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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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多两名在内地水域作业的本地渔船或收鱼艇船东、及/或其雇员,需往返内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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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处理与其船只或与作业有关的事务如进行船只检查/维修,办理牌照/许可证或与作业相关的手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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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进行采购生产所需设备;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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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多兩名获内地政府机关邀请参与有关粤港澳大湾区渔农行业交流或发展会议的香港渔农业界商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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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内地居住并在香港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学校就读中三至中五级而需由内地进入香港接受中学教育的香港居民 |
32 |
为香港供应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服务的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
33 |
a. 持有由民航处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48C章)发出的航空营运人许可证的企业所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多两名人员);及 |
b. 香港机场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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