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实施办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要有如下突破:
一、 企业登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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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登记告知承诺制
公司注册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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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司注册地址管理
(1)注册地址采用承诺制,公司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地址的真实、合法和安全性负责;
(2)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3)在京注册的企业在北京设立分公司的,可以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公司的注册地址,而无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4)支持非居住规划用途的建筑物(如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等)作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注册;
(5)经各区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集群登记地址,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办理登记注册;
(6)在北京注册的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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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公司注册时一并申请领用发票的,将实行统一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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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监管
在北京注册的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的经营范围除登记主营项目和涉及特殊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具体经营项目可以不登记。
二、 企业变更
企业变更方面,简化变更登记材料。在北京注册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三、 企业注销
企业注销方面,优化注销程序。
针对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公司,在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以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在注销公告期20日届满后,可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