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红收入的分类及课税
近年自媒体发达,网红成为新兴职业,更有不少专业人士跨界斜杠,成为律师网红、医师YouTuber,部分有成立工作室、有些则是微型网红,所得样态愈来愈复杂。
分辨所得类型对于课税而言相当重要,也可能影响适用的扣缴率。举例而言,若所得归类于稿费,台湾每人每年有新台币18万免税额;若归类为执行业务所得,例如表演人,则可依照财政部门颁布的收入、费用标准来计算课税。
根据研究报告指出,常见可分为八大类获利模式,包括「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贩卖周边商品」、「通告活动」、「广告连结点击奖金」、「广告业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赏」、「电商导购及直播带货」。
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初步认为可列为权利金所得;网红贩卖周边商品,研究初步认定应视为营利所得;若出席通告活动,则可能是薪资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据是由厂商主导或由网红自由发挥而定;若是网红广告连结点击奖金收入,则应归类为其他所得。
而广告业配可能属于薪资所得或其他所得,若厂商高度主导,原则上应属薪资所得,若网红有高度自主空间,则可能归类为稿费或其他所得。
另外针对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赏,前者可能属其他所得或执业所得,后者则可能归类为其他所得;最后针对电商导购及直播带货,则可能是其他所得或执业所得,但若带货仅负责叫卖劳务,则可能为薪资所得。
综上所述,将八种类型的活动整理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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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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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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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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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分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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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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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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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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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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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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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贩卖周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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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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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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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通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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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厂商主导-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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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自由发挥-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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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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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连结点击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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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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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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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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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厂商主导-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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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自由发挥-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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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自由发挥-稿费(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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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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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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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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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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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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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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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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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导购及直播带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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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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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所得(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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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厂商主导, 仅负责叫卖劳务-薪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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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依台湾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 条之5 所称「稿费」,指本人著作或翻译之文稿…等让售与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报章杂志刊登之收入。
启源后续会持续关注台湾国税局后续发布的问答集,如有最新消息会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