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申请指引
在日本,产业废弃物的收集及搬运是处理产业废弃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收集搬运业的从业人数亦是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界中最多、市场规模是产业废弃物处理业界中最大的。
本指引中,启源将结合日本各自治体的官方资料,简要介绍日本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整理归纳许可的申请要求及所需资料,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另外,本所可协助
申请日本签证之服务,如有需要,可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许可种类
申请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的第一步即明确收集搬运的产业废弃物的种类,不同种类的产业废弃物对应不同种类的许可。
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共分为以下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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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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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具有易爆性、腐蚀性、毒性的废弃物)。
二、 许可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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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讲习会
申请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前,申请人应参加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实施的讲习会,并取得讲习会的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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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申请日期
部分日本自治体政府要求申请人在相关的许可申请预约系统上预约申请日期。详情请咨询相应的自治体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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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申请文件
访问相应的自治体的政府网站,下载许可申请书,并收集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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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申请人前往自治体政府窗口提交许可申请,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申请手续。
部分自治体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开通邮寄申请窗口,申请人可以通过寄送信件的方式申请许可。详情请咨询相应的自治体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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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结果
自治体政府受理许可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文件。不同自治体政府的审查时间不同,大部分自治体政府的审查时间约45~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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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许可证
政府如同意许可申请,则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领取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证。
三、 许可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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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车辆
各自治体的要求略有差异,以东京都为例,申请人应有搬运车辆的使用权限(即如果不是所持有的车辆或长期租赁的车辆,则无法作为搬运车辆使用),确保机动车检查证的有效期间不晚于申请日期,确保搬运车辆符合柴油车规制(日文“ディーゼル規制”,即对排放超标氮化物、PM的机动车实施限制措施)及氮化物/PM的排放标准。
如产业废弃物为污泥、玻璃/混凝土/陶瓷器残渣、矿渣、瓦砾类,则不可使用规定禁止搬运土砂的搬运车辆实施搬运工作。此外,垃圾车不可搬运瓦砾类、含有石棉的产业废弃物、水银制品的产业废弃物、含有水银的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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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容器
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者应确保产业废弃物在收集搬运过程中不飞散、不流出、不发散恶臭,因此,各自治体对收集搬运产业废弃物过程中所使用的容器实施了不同的规制,主要规制对象为容器的材质、弹力性、密封性、耐酸碱性。详情请咨询相应的自治体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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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
部分自治体要求申请人有用于停放搬运车辆的停车场的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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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习会的结业证
申请人应取得讲习会的结业证,结业证由公益财团法人日本产业废弃物处理振兴中心签发。申请人、申请法人的代表人或执行业务的役员(不含监查役)、政令使用人在参加并完成讲习会的相关课程后,可申请取得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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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能力
申请人应具备经营管理基础,且在业务上为盈余状态,负债亦不多于资产。各自治体对申请人经理管理能力的要求不同,详情请咨询相应的自治体政府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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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条件
申请人不可符合下列任意一项,否则许可申请将被拒绝(包括但不限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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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仍为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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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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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手续开始后未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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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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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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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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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废弃物处理法、净化槽法、大气污染防止法、噪音规制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水质污浊防止法、恶臭防止法、振动规制法、特定有害废弃物等进出口规制法、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关于促进多氯化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的特别措施法导致被处以罚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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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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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暴力团员不当行为防治法规定被处以罚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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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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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下伤害罪、现场助势罪、施暴罪、持凶聚集罪、恐吓罪、渎职罪、暴力行为相关罪被处以罚金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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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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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废弃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特别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净化槽清扫业许可被吊销之日起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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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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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人被吊销一般废弃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特别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处理业许可、净化槽清扫业许可被吊销之日前后60日之内担任该法人的役员(通常指法人的董事、会计参与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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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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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业务不正当、不诚实的行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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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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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暴力团员,或不属于暴力团员之日起未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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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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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业务被暴力团员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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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提交产业废弃物收集搬运业许可申请书的同时,亦应提交证明资料,以证明符合许可基准。实际所需的证明资料根据各自治体政府的要求而异,详情请咨询相应的自治体政府窗口。本所总结归纳以下常见证明资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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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的住民票、最近3年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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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人为法人)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公司设立证明书)、公司章程副本、公司股东(5%以上的出资者)及役员全员的住民票、最近3年的法人税纳税证明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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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的周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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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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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车辆/船舶、搬运容器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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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车辆/船舶的检查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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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租赁合同或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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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资金的证明文件、融资方法的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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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习会的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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